中途退出談判的供應商能否對結果提出質疑?供應商質疑需要實名嗎?
1.問:未提交最終報價,中途退出談判的供應商能否對結果提出質疑?
答: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第94號令)第十條規(guī)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當是參與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需要注意的是,已依法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可以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但不能對采購結果提出質疑;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即使中途退出,也可以對采購結果提出質疑。所以,供應商參與了競爭性談判且進行了第一輪報價,即使中途退出也可以對談判結果提出質疑。
2.問:招標文件被質疑后發(fā)布了更正公告和更正文件,并通知了所有報名供應商,之后又被質疑再次發(fā)布更正文件,投標人7個工作日的質疑期具體自哪天算起?
答:供應商法定質疑期起算時間分兩種情況:一是從供應商獲取更正文件之日起第二天起算;二是如果供應商沒有獲取更正文件,從更正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3.問:采購結果確認后,針對采購文件提出的投訴應當不予受理,若采購文件中確實存在“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情形,財政部門能否通過監(jiān)督檢查作出廢標決定?如果可以,是否會變相導致《政府采購質疑投訴辦法》中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投訴的時限要求被突破?
答: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采購結果確認后并不意味著供應商或者潛在供應商對采購文件的質疑必然超過期限。采購文件提供的期限設置過長(例如公開招標項目一直到開標時),在公開招標、詢價、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采購方式中,都存在采購結果已經確認、供應商或者潛在供應商對采購文件的質疑依然沒有超過質疑期限的可能性。
因此,采購結果確認后,供應商、潛在供應商針對采購文件提出的投訴并不必然導致不予受理。
若采購文件中確實存在“出現影響采購公正”之情形,財政部門應當通過監(jiān)督檢查,責令采購人廢標,原則上不應由財政部門直接廢標。
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是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承擔的法定職責,而質疑、投訴是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的救濟制度,二者不存在替代、矛盾的問題,更不存在質疑、投訴超過期限,就不屬于監(jiān)督管理范圍的邏輯。監(jiān)督管理應當秉持有錯必究的原則,對發(fā)現的違規(guī)問題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具體情節(jié)予以處罰。
4.問:供應商質疑沒有切實證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是否可以不接受質疑材料。企查查等非國家部門公開服務網站數據能否作為供應商質疑的依據?
答: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提交的質疑材料,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接收。供應商在質疑函中提供的證明材料,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盡可能予以核實。
5.問:質疑不成立,質疑答復函還要發(fā)給所有潛在供應商嗎?
答: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三條,質疑答復函除了發(fā)給質疑供應商,采購人還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有關供應商。所謂有關供應商是指參與采購活動且與質疑事項有關的供應商。
6.問:供應商質疑需要實名嗎?
答:《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提交質疑函和必要的證明材料。質疑函應當包括供應商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編、聯系人及聯系電話等。供應商質疑需要實名而且必須實名。